原标题:安永:荷兰发起单方面解决转让定价错配问题的磋商
2021年3月4日,荷兰政府就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发起了网上公众咨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关于打击跨国错配的倡议,荷兰计划单方面解决一些转移定价错配问题,以避免双重不征税。新规则将自动实施,并将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开始生效。
一旦颁布,风险敞口草案中的新规定将对参与跨国关联交易的荷兰公司纳税人(无论是作为付款人还是受款人)产生影响。根据风险敞口草案,如果交易不是基于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基于荷兰“非法资本或视同股息”原则)只能适用于交易对手的应纳税所得额向上增加的情况。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证明相应调整是合理的。原则上,对证明文件的形式没有限制。必须在个案基础上仔细评估该协商草案的影响。
详细讨论
提案背景
2020年4月,荷兰政府成立的跨国公司税务咨询委员会发布报告,提出修订荷兰跨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建议(包括修订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征求意见稿基本采纳了报告关于独立交易原则的建议。虽然荷兰通常主张采取更加全球协调的方法来平衡跨境错配的税收影响,但荷兰政府欣然接受了报告中关于修订独立交易原则适用的建议,并宣布将于2021年春季发布相应的立法建议。在正式的立法提案发布之前,荷兰政府进行了这次公众咨询。
非法定资本/视同股息原则
从荷兰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关联方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反映类似情况下非关联方之间约定的条件。如果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转让价格将进行调整,包括下调。这些调整通常涉及随后根据荷兰最高法院长期采用的判例法对非法定出资或视为股息分配的确认。虽然协调适用该原则,但在解释或计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价格时存在差异,或者其他国家不采用该原则,可能导致跨境错配和重复(不)征税。
相应向上调增
荷兰立法机构建议,荷兰纳税人的税基应下调,与其他国家相应上调(当年或未来几年)相对应,以避免因跨境转移定价错配而扣缴税款。例如,荷兰只有在债权人的税基相应增加的情况下,才允许根据独立交易原则扣除无息贷款的认定利息费用。同样的方法适用于从附属实体获得的任何资产,即荷兰收购实体只有在转让方做出相应调整的情况下才能提高资产的应税成本。
在确定应相应提高哪些附属实体时,应考虑《荷兰企业所得税法》第8b条、《荷兰转让定价法》和《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中包含的独立交易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以直接(间接)股东的名义计入收入并不视为相应的向上增加。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获取的商业资产
一旦颁布,拟议的措施将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交易。然而,根据征求意见稿,获得的一些商业资产
1)(如果转让时适用拟议的主要规则)较低的资产账面价值,即根据上述规则已计入的较低资产价值;或者
2)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开始前的资产账面价值。
时间安排和后续工作
咨询期为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4月2日。在此期间,邀请所有利益攸关方对条款草案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必须在线提交。财政部收到意见后进行处理。预计荷兰政府将于2021年上半年向荷兰议会提交正式立法提案。根据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将纳入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第8ba条并颁布实施。本条款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2022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信息,并非旨在提供可靠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具体建议请咨询你的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