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监管基础制度的核心,“言责自负”是对企业主体责任的形象表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也是监管处罚的重点。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证监会和沪深北交易所累计对660余家A股上市公司实施处罚,公开发布上千条处罚信息(包含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其中,信息披露违规居首,涉及逾440条。
可见,尽管A股市场信息披露水平已显著提高,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仍继续存在。“提高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质量”的提法很有针对性,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系统性和整体质量。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两方面入手。
一是要进一步压实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董监高的主体责任,优化规则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上市公司及重要股东等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具有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因此,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首先要压实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责任。通过持续优化信息披露制度规则,进一步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信息造假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夯实信用基础。
二是要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各类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承担尽职调查、发表专业意见等把关责任。中介机构必须深刻认识其“看门人”的职责定位,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等做出专业判断。通过专业把关,从源头上把好上市公司质量关,确保选出真公司,挑出好公司。能力不足和缺乏敬畏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受到市场和监管的惩罚,直至清除出市场。
“提高各类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质量”不是一个口号,必须落实到行动上。所有市场参与者都要保持敬畏心,充分尊重其他参与者,依法披露提升信息透明度,共同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