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个人所得税问题和限制性股票转让计划
据统计,2020年沪深两市限售股将解禁3070亿股,解禁市值将超过4万亿元。预计2021年解禁市值将进一步增加。
目前,我国的限制性股票主要包括股改限制性股票、新股限制性股票和其他限制性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新股限售股目前已占所有限售股的大多数。
由于与上市公司股东或核心高管有关,且潜在税额通常较高,双方容易产生较大分歧,因此限售股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受到市场关注。
转让限售股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以前,自然人转让限制性股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自然人转让三类限售股,包括股改后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以及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转让股份,按20%的适用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情况下的限制性股票转让,如股改复牌、新股上市后的限制性股票配售、新股发行时的限制性股票配售、限制性股票私募、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等,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随后,实践中出现了限售股转让逃避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简称财税[2010]70号)是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而颁布的,其中规定,解禁前多次转让限制性股票的,每转让一次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70号公告还规定,对若干限制性股票转让案件,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商品交易系统转让限制性股票、通过协议转让限制性股票、因合法继承或分割家庭财产而转让限制性股票所有权等,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才能完成限售股转让。
对于新上市公司的股东,如果以后需要如实扣除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在上市前通过上市公司向邓忠公司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注意提交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信息。新上市公司在初始注册时未提供的,未来转让限制性股票时,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和合理税费按实际转让收入的15%确定。
除了自然人直接持有股份的情况外,现在许多自然人通过合伙持有限制性股份。目前对合伙企业的税收法律法规较少,通过合伙企业持股的自然人合伙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和“生产经营所得”的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两种。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的平台,也可能要缴纳双倍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一些地方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禁时需要按“综合收入(工资薪金)”的4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按“生产经营收入”的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转让可能适用的减免税待遇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自然人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资本运营和个人国籍状况的不同,适用一定的减免税规定。
如新加坡自然人股东转让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持股比例低于25%,上市公司房地产价值低于公司价值50%的,该股东可享受中新税收条约待遇,无需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股东在转让限制性股票前,应注意提前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约定待遇的条件。值得提醒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将跟进税收协定待遇的享受情况。如果有不当享受,纳税人将面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外国股东可以享受但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一般为3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如何通过提前规划公司持股架构以降低未来限售股转让的税务影响
在不同的持股方式(自然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下,未来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将面临不同的税负。拟上市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应通过各种形式(自然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预先计划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并考虑税收和业务考虑(如稳定控制权、风险防范、资本运营计划、市值管理要求等)。),并确定各部分持股的数量和比例。
通过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持股,这三种方式各有利弊。
自然人直接持股,所以股份的管理和转让都比较简单,股份转让不会重复征税。上市后的股息享受差别税收优惠。但未来大股东在上市公司资本运营中可能面临较高的税负。
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未来市公司向平台公司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若平台公司不向个人股东分红,也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际上起到递延分红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效果。实控人可利用平台公司进行投融资和资本运作,有机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票需要先缴企业所得税,将所得分配给个人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股东个人的总体税负较高。
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可以保证实控人控制权、隔离风险。合伙企业具有“同股不同权”的特点,各合伙人可以灵活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但是上市后分红不能适用差别化个税优惠,转让股票或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进行资本运作时可能面临适用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确需设立的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在实际注册前,应该对不同地方对于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操作进行研究和比较,综合选择政策稳定性较好、而税务成本相对合理的设立地点。
近期海南自贸港对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优惠政策、北京中关村对创投企业的税务政策等为规划各类股东持股架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案,我们观察到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在探索和实践。
拟上市公司规划持股架构的最佳时间点应该是公司的业务模式基本稳定,计划大规模引入外部融资之前。
如果因为前期考虑不到位,造成后期需要调整持股平台,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实现,但是应该提前评估方案的可行性和潜在税务影响,并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综上,针对自然人持有的限售股,需要有前瞻性的规划和安排,全面考虑各项合规要求和相应成本,平衡税务筹划的风险和收益,选取最合适的持股和转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