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更大力度的综合减税降费新精神,有效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将宁夏“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减按税额的50%征收。政策主体已依法享受上述税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享受减半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我区财税部门将积极宣传解释政策,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见效,为小微企业更好发展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