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设立劳务合作贷款,支持劳务合作成效好的企业,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创新机制、确保实效的基本原则,对吸纳劳务合作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劳务合作贷款支持。其中,吸纳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就业要求,优先作为贷款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开发银行提出劳务合作贷款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并通过开发银行信用评估后,原则上可享受同期贷款利率不高于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人民币贷款,优惠期不超过3年。003010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开展广泛宣传和定期总结,充分发挥劳务合作贷款作用,鼓励引导更多企业支持劳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