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财政部网站8日发布的公告中提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转移不当利益。
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独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其在各级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转移不当利益。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房地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相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资产的转让。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但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资产向境外转移的,在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正常经营涉及的抵押(质押)资产、偿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报废资产处置等资产的转让,以及司法拍卖、政府征收等资产的转让,以国家规定为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的转让。其基础资产全部为权益性资产并享受浮动收益的,按权益性资产转让规定执行。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家权力和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资产转让相关事项适用本通知规定。
夯实管理责任,落实国有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或公司内部各项资产转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和工作流程,对资产转让的交易方式、类型和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重大资产转让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如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应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的公司治理程序。根据规定,需要向财政部门申报履行相关手续的,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国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子公司资产划转的监督管理,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规范转让方式,严格限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用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上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对于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相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并根据经批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转让标的价值较低(单笔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资产交易、国有独资和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与国有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国有金融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会造成国有金融机构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交易, 经国有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中介机构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 对于市场公允价值明确的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确定转让底价,对于其他资产交易,可以参照市场公允价值、审计后的账面价值等确定转让底价。对于退出价格已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资产交易,如果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决策程序,并证明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可以按约定价格执行。
明确交易流程,确保资产转移合法合规。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选择合格的拍卖中介机构并实施;采用网上拍卖的,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有三人以上参加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只有一个投标人投标时,需要按照公告程序进行补充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无新的竞买人参加竞买,可成交。
资产转让完成后,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交易金额较大(超过1亿元)且确实难以一次性支付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照不低于上次新增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展期。
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受让方未付清全部款项前,不得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手续。国有金融机构及其独资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其款项支付和资产交割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择优选择机构,确保交易信息充分公开
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采取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的,参照《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20〕92号)执行,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需向社会公开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公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统一渠道、查阅便利的原则,确保转让信息发布及时、有效、真实、完整。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除国家另有要求外,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属地中央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行为的监督管理,发现转让方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依法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行为,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转让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各级子企业资产转让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将上年度资产转让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国有金融机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通知规定,越权决策、玩忽职守、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