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据央行官网消息,为进一步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康性,确保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有足够的吸收损失和资本重组能力,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央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立足国内银行实际,完全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实践。003010在总吸损能力指标设置、达标要求、合格工具标准等方面与金融稳定委员会监管规则一致。同时,借鉴了国际同行在存款保险基金和投资总损失吸收能力工具的资本扣除条款方面的经验,更好地适应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实践。
第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制度与资本监管制度相一致。103010关于资本监管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相一致。考虑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相关规定,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第三,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与商业银行处置机制建设相结合。003010明确表示,央行将定期组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与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恢复处置方案,开展可处置性评估,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有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