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形成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跨境业务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加强本外币政策协调,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外贷款业务。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规定》旨在建立本外币境外贷款统一政策框架,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更好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对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相关跨境资本流动进行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进一步扩大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范围。目前,与境外外汇贷款相比,境内银行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范围较窄,贷款对象仅限于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和出口买方信贷相关企业。003010放宽了这一限制,允许境内银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目前,针对境内外货币境外贷款政策差异较大,跨境人民币贷款政策分散、限制性强的情况,《规定》将境外人民币、外汇贷款业务纳入统一政策框架,鼓励境内银行以本币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明确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以体现对跨境贸易结算的支持。
提出,境内银行要按照宏观审慎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货币结构等多种因素,统筹境内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照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考虑人民币贷款。
境内银行要对境外贷款业务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贷款余额在任何时候都不超过上限。因本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整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的,暂停新增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
境内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应充分了解国际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后实施。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程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风险控制体系等。与境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时,还应建立信用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提出境内银行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为境外企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也可以通过境外企业在境外银行开立的账户办理。
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转回境内使用、用于证券投资、用于偿还境内保险项下境外债务和境外贷款。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当符合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应加强对境外贷款业务债务人主体资格、资金用途、预期还款资金来源及相关交易背景的真实合规性审计。
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还款币种原则上应与贷款币种一致。境外企业无人民币收入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的,境内代理行或境外人民币清算行、参与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销业务。境内银行可为境外企业偿还境内银行境外人民币贷款产生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提供外汇风险对冲和结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