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51%)与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国有控股企业出资56%,外资企业出资44%。国有控股企业表示,国有股转增股本资金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不足50%,该项目不是国有控股项目,依法不实行强制招标。
国有控股企业对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存在错误理解。在本项目中,国有资金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项目建设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属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单项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分别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格估算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案例点睛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本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占投资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且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根据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