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监会明确薪酬回收机制,8例高管绩效薪酬将被收回
蓝鲸保险获悉,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完善绩效工资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工资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这也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高管和关键职位的薪酬是可以收回的。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绩效工资回收和扣除机制,完善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充分利用薪酬工具,平衡当期与长期、收入与风险的关系,确保风险调整后薪酬激励与绩效相匹配,防止冒进的经营行为和非法活动,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银行和保险机构可以收回支付给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职位的所有绩效工资和其他激励性工资。第一,银行和保险机构财务报表的重述导致作为绩效薪酬基础的财务信息的重大调整;二是绩效考核结果造假;三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支付绩效工资或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第四,基于错误信息的其他违法行为或报酬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追回并扣减主要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间的全部绩效工资,追回并扣减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间的部分绩效工资。一是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范围;二是已被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接管并采取其他风险处置措施;三是存在对金融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的重大风险事件;四是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也适用绩效工资回收扣除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工资的董事、监事也参照《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薪酬回收比例要根据高管和关键岗位的职责、损失和负面影响来确定。
银保机构应合理设定风险暴露标准和绩效工资回收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完善劳动合同,规定双方在追偿绩效工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为了保证透明度和公开性,银行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加大绩效工资回收相关信息的披露力度,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度。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每年至少对公司绩效薪酬回收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监管部门可以在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中考虑银行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回收体系的构建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