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收款人”和“土地金融”的土地转让。你还好吗?
日前,财政部等四部门下发《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将四个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改为税务部门。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地方财政和地方土地交易市场密切相关,当前的征收管理责任转移备受各界关注。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非税收入征管体制和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规范化。这一轮征收管理的职责转移,并没有改变财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土地租赁份额,所以对“土地财政”的生态影响不大。但随着税务机关对征收工作的深入参与,后续应继续进行土地开发改革。
提高采集的规范性
减少拖欠的延误
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国税与省以下地方税务机构的一体化,社会保障费征收责任的转移已经顺利完成,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责任的转移仍在稳步推进。今年以来,财政部还决定将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移交税务机关征收。
华夏新供给经济研究所所长康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一轮的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将由税务机关征收,这将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公共部门分配机制的综合绩效,并通过提高征收的规范性来减少以往征收工作的过度灵活性。
康佳进一步指出,将政府非税收入转移到税务部门征收是有先例的。比如基本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转到税务部门后,对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安置分流,基本消除了管理部门的相关固定费用,显著降低了政府行政成本。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收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更强,行政成本更透明。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在本轮转入税务部门后,相信也能达到减少欠缴滞纳金、降低整体征收成本的效果。
代收机构转型
“土地财政”的生态影响微乎其微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2020年我国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预算收入为89927.16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84142.29亿元。
可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资金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与“土地财政”生态有关。因此,《通知》发布后,社交媒体上出现了类似“土地金融退出史”等声音,担忧地方土地出让收入份额和土地出让工作受到影响。
多位专家一致认为,《通知》中提出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划分、使用和管理四项政策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四项征收流程表明,目前的改革不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收入分成和土地出让流程的调整。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主任严跃进指出,税务部门“入市”,将土地出让金征收方式从“财政部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调整为“财政部门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康佳认为,所谓“土地租赁退出历史”的说法无疑被过度解读了。土地租赁是土地使用权的经济表现,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该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对价。如果土地出让金只改变征收部门,而不调整资金去向,应该认为基本上只有正面影响,即通过征收管理更加规范的税务部门开展征收工作,可以有效避免拖欠资金和拖延现象。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郭玉清对记者表示,将土地出让金转给税务机关,将有助于中央掌握地方土地收益的总量和支出,统筹管理全国各地区的土地出让收益,遏制地方政府抬高房价获取土地租赁收益的自利动机。但由于政策没有改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对土地流转的短期影响还是比较小的。
应该继续前进
土地开发环节改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也明确了先试点后推开的收转工作。自2021年7月1日起,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征收管理职责转移试点,探索完善征收流程和职责分工,为全面推进移交工作积累经验。自2022年1月1日起,征收转移工作全面实施。
康佳告诉记者,随着当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责任的转移,需要继续关注后续财政等行政部门是否会调整土地出让金使用的相关规则,如中央政府是否会加强资金集中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委书记、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指出,建立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征收制度和机制,有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整体水平奠定良好基础,为研究和推动及时提高缴费比例、推进非税收入法制化奠定良好基础。
康佳认为,在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移交后,我们可以继续讨论是否可以对土地开发后的房地产(包括房屋)征税。如果地方政府能够每年相对稳定地获得房产税,并定期对税基进行重新评估,这种机制将鼓励其有更多的动力来优化地方投资环境和公共服务,地方政府将建立自己的财力。土地开发形成的不动产(包括住房)的持有税也将在土地开发之前获得批准。
租环节形成的使用权价位有所约束,地方政府在土地开发环节不会偏激地一味倾向于抬高地价,从而造成所谓“土地财政”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