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恢复香港公司注册的行政方法与法院命令的区别
香港作为世界知名的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港,有很多适合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服务,如公司注册门槛低、公司维护手续简单、公司税率极低、关税简单、外汇支付和兑换服务几乎不受限制等。这些优势的基础是香港健全完善的企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香港公司管理的所有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来自英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和完善,香港的商业管理法律法规已经非常健全,成为全球商业法制建设最成熟的地区之一。从注册到注销,甚至注销后,香港公司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恢复。香港公司注销后的追偿根据不同情况分为行政追偿和法院命令追偿。今天为大家介绍,香港公司行政方式及法院命令方式恢复注册之间的区别。
根据现行的香港公司管理规定,香港公司注销分为强制注销和自愿注销两种情况,分别对应公司的不同情况。强制注销通常用于长期(一般为2年)未进行年审的香港公司,而自愿注销是指公司所有者自行申请注销公司。所以两者在申请恢复公司的时候肯定会有一些区别。这些差异如下:
1、申请恢复主体不同
一般来说,香港公司自行申请注销,不会留下未完成的法律程序和债务责任。所以通常是香港公司的原持有人申请恢复。对于已经被强制注销的香港公司,必须有未了的法律责任(最基本的是按时报税),而香港公司的债权人几乎所有想恢复注册的都是公司的债权人。
2、公司恢复后缴交费用不同
根据香港现行的公司管理规定,香港公司重新注册成功的,视为该公司从未被注销。因此,一家被强行注销的香港公司在恢复时,不仅要支付注销前所欠的全部费用和罚款,还要支付政府接受公司资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债务,以及恢复公司所产生的行政和法律费用。但已自行注销的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只需支付因恢复公司注册而产生的行政费用和注销期间发生的其他政府费用。
3、公司恢复后续工作不同
如果香港公司被迫注销,恢复注册后就要承担注销前所有未完成的法律手续和债务责任,如果拒绝履行,也要承担新的法律责任。但已自行注销的香港公司,恢复注册后可直接办理资产转移事宜(如商标、专利、银行、剩余资产等的转移),不产生新的法律和债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