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报道,福建省闽侯县姚某在时隔近七年后,终于在民政局注销了与莫某的婚姻登记。他们登记结婚后的第二天,收了6.8万彩礼的新娘再也没有回来。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姚努力摆脱这段"婚姻"对他生活的影响。最后,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问题得到了解决。
“跑路”的新娘
2013年12月,姚通过相亲认识了莫。莫某自称1988年出生。他去福州找工作,住酒店。姚对她印象很好,经常和她一起逛街买衣服。过了一会儿,他有了结婚的打算。
当姚想要结婚时,莫要了6.8万元的彩礼。对此,姚没有多想就答应了。
“因为年纪大了,也急于结婚。”姚说,他的家人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向亲戚借了7万元。他们领了结婚证,女方收到了彩礼的全额现金,还给了媒人5000元。
谁知道,领结婚证不到24小时,新娘就不见了。
“那天她说要把彩礼寄给她家,让我带她去银行汇款。我填单子的时候,她说大厅空气不好,我要出去透透气。我可以想象,人会在一瞬间消失。”姚说,第二天他赶到警察局,被告知他们结婚证上莫的头像和身份证上的不是同一个人。他意识到自己被骗了。
莫某不仅骗了姚某。调查显示,莫某在广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共有5次婚姻登记信息。据办案的检察机关透露,目前公安部门正在对该案进行侦查。
“离婚”花了7年
面对“缺钱缺人”,姚只能申请注销婚姻登记。没想到,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当时生效的婚姻法,只有被胁迫的婚姻才能被解除。但姚的经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
因此,姚被这样的“婚姻”关系所“围困”。即使以后有了新女朋友,也不能结婚。
2017年底,忍无可忍的姚找到律师求助。律师建议他向民政局提起取消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然而,由于家庭的许多变化,姚没有时间提起诉讼,直到超过了五年的诉讼期限。之后他提起的很多民事诉讼都被法院驳回。
2020年,姚通过律师了解到可以申请检察机关介入并实施监督,于是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虽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但姚的诉讼请求是合法合理的,决定将其纳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并指定闽侯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检察机关为了做好此案,专程到山西调查莫某骗婚事件,从另一个登记嫁给莫某的男子那里得知了同样的被骗经历。
2020年9月,闽侯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与会者一致认为,该案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但民政部门应在认定骗婚事实的基础上纠正以往的认证行为。
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后,民政局注销了姚和莫的婚姻登记信息。
针对姚某多年奔波申诉、生活艰难的情况,闽侯县检察院还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督促县公安局进一步对莫某的骗婚行为立案侦查。
如何撤销婚姻?
事实上,在“骗婚”的情况下,法律职业对婚姻关系的处理有不同的看法。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被取代。在民法典的立法过程中,“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书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无效”被写入草案后被删除。
此前,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可能只是违反了婚姻登记的形式要件,不应视为无效。实际上,婚姻的有效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有法律专家说,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往往是为了掩盖重婚罪、未到婚龄等。而《民法典》明确了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并增加了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规定,故无需重复规定。
司法机关也关注“骗婚”引发的婚姻登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备案行政诉讼。
“冒名登记结婚骗取财物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救济。”姚某的律师赵秀芝说,“很多人对行政诉讼也缺乏了解,一旦错过起诉期限,就容易陷入维权困境。”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晓焜表示,行政诉讼是遭遇“骗婚”后撤销婚姻登记的救济渠道。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五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拍 案 婚姻,既是人生大事,也是严肃的法律关系。对于无效婚姻以及撤销婚姻,我国法律作出了严格的限定。遭遇“骗婚”,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更重要的是,谈婚论嫁之前,每个人都应当保持必要的冷静,加强对彼此及家庭情况的了解,不头脑发热,不轻信“媒人”。刚刚认识不久就轻易支付高额彩礼,或在短期内赠与高额财产,很可能遭受损失。 期待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侦查和惩治力度,让“骗婚”者无处遁形。也期待行政机关不断提升数据共享水平、加大婚姻登记的审查力度,在受害者求助时积极作为,加大调查取证力度,帮助受害者将损失降到最小。 (原题为《结婚第二天新娘“跑路”,撤销婚姻用了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