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记者从金坛法院了解到,2010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担任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出纳会计期间,利用其收取、保管、上缴学杂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的职务便利,先将上述费用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之后多次挪用这些费用购买银行短期理财产品,挪用金额共计25518572.08元,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6464.49元。
当天,金坛法院院长于立峰担任审判长,金坛检察院检察长仲军担任公诉人。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主体身份、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开展举证质证及辩论。据公诉内容显示,徐某多将公款购买“一天通知存款”“七天通知存款”等短期理财产品。例如2013年2月,徐某将收取的2013年春学期学杂费存入自己账户,之后从中挪用189万余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及“一天通知存款”,从中非法获利139.77元。2014年8月至9月,将其收取的2014年秋学期学杂费从中挪用1195000元购买“七天通知存款”及“一天通知存款”,从中非法获利111.1元。
公诉人陈述了徐某涉嫌挪用公款多达16次。记者注意到,徐某将这些公款进行短期投资,收益均比较低,例如2014年3月,徐某挪用2014年春学期学杂费169余万元购买理财产品,获利63.32元;2017年8月至9月,挪用了2017年秋学期学杂费131万元理财,仅获利59.81 元。获利最高的一次理财,是2010年7月至9月,徐某将其收取的2010年秋学期学杂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中的333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926.17元。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据悉,该案将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常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体现。“两长”共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惩治贪腐的决心。下一步,法检将继续加强以案释法,切实筑牢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