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50后”女性投资者曹某华,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购买光大银行代销的一只第三方基金产品“易方达悦弘一年C”,购买金额为300万元。曹女士是在光大银行的沈阳和平支行购买,一年期后,曹某华赎回该基金产品,收益不到2万元。
因不满基金收益,曹某华将代销行光大银行告上法庭,主张光大银行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且由光大银行客户经理“代客操作”,因此她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并不知晓系第三方基金产品,对此光大银行应当进行一定赔偿。
曹女士称,这笔理财并非自己自主购买。当时自己在光大银行营业场所内,在其副行长姜某推荐及参与下通过手机网上银行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而且经由姜某“代客操作”。
她还表示,当时姜某向其承诺一年的收益为5.6%,而且自己在购买该基金产品时并不知晓系第三方基金产品。
2022年2月28日,理财产品期满本息到账,到账金额为本息合计3016221.08元。曹老太非常不满意这笔收益,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了光大银行该支行,要求对方赔偿当时双方口头说好的差额损失,共计123278.92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她又追加诉求,要求按照光大银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金为基数以一年期的LPR利率为标准给付利息(自2022年2月25日产品赎回日到实际给付之日)。
光大银行则辩称,曹某华系自行通过手机银行购买的该基金产品,购买页面已对产品信息进行详尽展示。购买该笔理财为曹某华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应由光大银行赔偿其未达预期收益的损失。
该案件前后经过两次审理,近期二审判决结果出炉。一审、二审法院分别驳回了曹某华诉讼、上诉请求,认为银行无需赔偿。
法院指出,曹某华作为一名明知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的理性消费者,因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而未到其预期收益而请求代销银行赔偿该正常的理财商业风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曹某华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了2份证据。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光大银行应否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本案中,曹某华主张是光大银行副行长姜某向其承诺一年的收益为5.6%,现一年的收益仅为16221.08元,故光大银行应当赔偿差额损失。
但是曹某华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光大银行副行长姜某或者光大银行的其他员工向其承诺一年收益5.6%的事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曹某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曹某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