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浏阳市人民法院消息,刘女士与黎先生在同一家花炮厂务工,刘女士到黎先生家摘梨时,黎先生妻子黄女士热情接待,并主动拿出竹篙帮刘女士去果园打梨。黄女士打下四五个梨子后就未再继续打梨。可就在刘女士捡拾完掉落的梨子后,树上突然掉落一个梨子,正好砸在刘女士的左眼眶上。
到医院治疗后,刘女士被诊断出眼球挫伤、脉络膜破裂、左耳慢性化脓性中耳炎等症状,产生治疗费用一万多元。后经司法部门鉴定,刘女士左眼损伤,中度视力损害,评定为十级伤残。
在与黎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刘女士将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黎先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黎先生辩称自己并无过错,同时,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和同事关系,已经垫付了4000元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黎先生妻子黄女士应刘女士请求,用竹篙将自家梨树上的梨子打落并赠与的行为系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双方之间并无法定或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伙伴到被告家请求黄女士为其打梨,理应对梨子掉落引发的危险性有充分的认知,并加以防范。
因此,刘女士的受伤,与黄女士打梨不存在侵权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损害事实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因此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辽宁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财广认为,此案中,黎先生和妻子是一种好意,对这种体现同事之间友好感情、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好意行为,法律上应当予以鼓励。
“本案的发生的是一个意外,黎先生夫妻没有过错或过失。”杨财广认为,黎先生的好意是同学同事之间、邻里之间体现情谊的善意行为,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人际交往,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而且案中刘女士是受益人。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时常会发生搭乘便车、善意撑扶等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法庭在断案时,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