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4日,李小文持刀在校园内砍杀毫无自卫能力的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教师等共41人,致1人重伤二级、7人轻伤一级,23人轻伤二级,10人轻微伤。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小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小文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高院经审理认为李小文持刀肆意砍杀未成年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致多人头部、颈部受伤,且多名学龄前儿童颅骨骨折,1名被砍断手指,头颈部留下瘢痕,严重侵害我国法律特殊保护的特定群体,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在突发杀人案件中,学校老师挺身而出,见义勇为,及时阻止和控制李小文行凶,并将受伤孩子及时护送到医院抢救,当地政府及时全力组织救治,有效避免了更为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李小文故意杀人行为虽然未导致死亡结果,但并非是李小文主动自愿放弃犯罪的结果。李小文故意蓄谋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不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据悉,下一步,广西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精神和要求,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形成不敢侵害少年儿童的法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