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竞争,维护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竞争秩序一案。
2021年8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0年12月,在引进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竞争性谈判,决定某公司为沧州市唯一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并在双方于2021年5月签订的《共管合作协议》中约定“根据双方合作的实际运营结果,期限届满后,乙方不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不存在不良社会影响,评估将先行延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沧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沧州市人民政府责令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纠正相关行为,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
目前,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按行政建议书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恢复相关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沧州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继续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