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官网发布《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据悉,《办法》是在原《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扩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垫付和一次性救助范围,救助范围包括深汕地区等。并通过修订进一步发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助作用。
据报道,《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办法》于2008年2月15日颁布,4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救助范围有限、保障金额不足、审批程序复杂、救助渠道不畅等原因,部分真正需要救助的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救助基金在12年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制约了救助基金更好地发挥扶贫作用。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办法》规定,在保留原有丧葬费的基础上,将院前急救费用纳入救助费用范围,增加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致贫困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情形;在预付款情况下,明确了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根据医疗机构治疗伤人的通常期限,规定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为救助时不超过30天的抢救治疗费用。特殊情况下,救助基金确需垫付30日以上医疗费用的,由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决定。
针对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较低、救助效果不明显、救助标准不明确、救助费用明显不足等问题,《办法》明确表示,修订3个月后仍未发现逃逸案件,可以申请一次性救助;扩大对适用人群的一次性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被困且符合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或特困人员批准文件和受害人死亡证明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申请;提高救助标准,将原办法“一次性困难救助不得超过一万元”修改为“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6倍”,约8万元。
针对部分受害人有支付能力而故意拒付,并以无力支付为由恶意要求政府垫付治疗费用并打算拒付的问题,《办法》增加了追偿手段,即“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相关单位、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追偿”,并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人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等。
(原标题:《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交通事故一次性救助费升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