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缴纳物业费。
9月17日,郑州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月1日起实施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版(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103010共有72条,内容包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管理、物业服务标准、公共收益管理、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
103010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度预缴,但预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合理期限届满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条例》明确表示,物业服务提供者不得以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督促缴纳物业费。
采用上述方法催缴物业费的,由区/县(市)物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收入是业主依法共有的公共收入,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占用。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确需变更的,由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公共利益具体包括:
依法由业主使用的停车场、公共场所、绿地、道路等的经营收入;
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运营收入;
利用业主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走廊和室外区域设置广告;
侵占或者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赔偿和补偿费用;
共依法征收部分补偿费;
公共电信设施使用费;
公共利益的果实;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室外区域使用广告取得的收入,属于业主依法共有的公共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入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但不能挪用或用于物业公司的自身费用。此外,物业公司还应依法公示这部分收支情况。
对于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入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退回,并处挪用、侵占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