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松滋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三被告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粉丝引流”服务,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
被告人崔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崔某一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崔某某原来在老家和朋友一起做电商,但是因为销售不好生意无法继续。偶尔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买卖“粉丝”的新闻,发现商机。当你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买粉”,和别人联系,谈价格,谈需求,通过别人提供的qq群二维码把人拉进群里,然后让“买粉人”收钱。2020年6月至7月,被告崔某某充当中介从中谋取利益,600元。7月中下旬,崔某某不满足于买卖“粉丝”赚取差价。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她决定通过发送Tik Tok的视频“吸粉”来赚钱。他先是在微信上找到“卖粉”的人,通过Tik Tok上的假视频学习“吸粉”,然后在8月初租了一个办公区作为工作室,购买电脑、手机等工具登录“Tik Tok”账户。上传虚假游戏福利视频内容,以“粉丝”商人身份直接从事“粉丝引流”活动,并邀请崔某某、李某某等人共同进行非法“粉丝引流”。通过联系他人购买制作免费领取《王者荣耀》《迷你世界》等游戏装备皮肤的假视频,购买大量Tik Tok账号,寻找大量“买粉”商家,通过服务平台在假视频中的游戏装备皮肤上刷虚假评论来赚钱。被告崔某一负责登录“Tik Tok”账号,上传游戏福利假视频,并在视频中发布虚假评论,以此吸引“粉丝”,帮助“粉丝引流”,每月酬金5000元。被告李某某负责收取销售“粉丝”的资金。经核实,2020年9月至11月,被告崔某某因销售“粉丝”商家,共收到结算金额133.7923万元,违法所得63.6423万元;被告崔某一违法所得共计1.95万元;被告李某某共收到“卖粉”资金119.1923万元。
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仍提供“粉丝引流”帮助。其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认罪接受处罚,自愿返还非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