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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判“不”的企业“家规”

    那些被判“否”的企业“家规”

    由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根本属性,用人单位的言行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仍有讨论的必要。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不应该限制,但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兼顾正当性和合理性。合法性是指惩戒措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如限制人身自由、采取侮辱性措施等。合理性是指惩戒措施应等同于劳动者的过错,不应受到严厉的惩罚。规章制度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体现,也会因行业不同导致侧重点不同。总的来说,干涉过多是不合适的,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普通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比如迟到一次就开除,一次不按时完成工作就扣大部分甚至全部工资,都属于重罚。

    “家庭规则”是在没有经过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制定的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规章制度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劳动者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不要以规章制度之外或工人不知道为由随意处罚工人。此外,对劳动者的就业管理也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例如,员工只有在有投诉渠道和按部就班的回复后才能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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