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建局网站29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的通知》,其中提到要严格控制待售物品的涨价。
《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重点监测城市的标准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科学判断市场动态,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当房价快速上涨时,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区域房价水平、供需情况等设定差价调整幅度。从而保持房价稳定可控。
《通知》明确第一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通知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可售地价、合理建筑安装成本、合理销售管理成本、应纳税款、合理利润等因素合理设定,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后再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
经审查发现开发企业申报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发放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经审核确认的新建商品房申报价格为该项目今年申请预售批次的平均申报价格。开发企业可以根据预售建筑的情况自行定价,但销售价格必须由建筑申报。同一批不同建筑的申报均价之差不超过10%(同一批地上4层及以下房屋不同建筑的申报均价之差)。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房项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第一批申请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的,销售价格定价原则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房项目,其中,销售底价确定为不高于上一年度上市销售的住宅用地平均销售底价的90%。上一年度没有上市出售的居住用地,参照周边同价位的城镇和街道(公园)。
《通知》提到预售(现)新建商品房项目在本通知实施日前已经办理,后续批次房屋销售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申报。
如果按照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低于现价,可以按现价执行。如果根据第2点定价原则计算的控制价高于当前价格,则与上一批平均申报价格相比,增加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格。未售出的新建商品房,从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后的六个月起,每隔一年提高销售价格,提高幅度不超过3%(含)。降低售价的间隔半年不变,无限制下降。
《通知》提到,园区、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了对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的检查监督。发现预售条件已满足,不及时申请预售的,应立即发送催款函,督促开发企业尽快申请预售,同时抄送市住建局和市城乡建设局。一个月后发函提醒,如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提交预售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暂停该项目预售,并通知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暂停该项目的抵押手续。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主任严跃进表示,该政策提出了几项控制房价的新措施,应得到地方政府、房管部门和购房者的积极关注。
首先是控制差价。据严跃进分析,这一政策是明确的,同一批次不同楼盘的申报均价相差不超过10%,同一楼盘最高和最低房价的单价相差不超过25%。换句话说,横向来看,不同住宅的平均差价不能超过10%。纵向来看,一个楼盘最贵的公寓和最便宜的公寓价格不能超过25%。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规范不同建筑和楼层的定价,也减少了一些虚假高价项目的发生。
二是控制新批次的增加。该政策明确,如果根据现有定价原则计算的相关项目控制价高于当前价格,则与上一批平均申报价格相比,增加不超过5%,且不得高于计算价格。类似的规定也是对新一批项目任意提价的做法。按照这样的规定,第二批项目在第一批的基础上最多加价5%,有助于遏制房企随意申报价格、乱涨价的做法。
三是降低涨价频率。该政策明确,未售出新建商品房的销售提价区间由取得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明)后的六个月延长至一年,涨幅不超过3%(含)。从这样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一些后期要调整的项目,要等一年,并且有控制涨幅的措施。这样房企可以频繁申请调价,类似的降频也减少了调价的空间,从而迫使房企积极按现有价格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