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资格“有效期”制度。要做好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及时清理收入和住房条件超标家庭的轮候名单,让真正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家庭获得住房保障,确保公平分配。显然,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在等待期间应主动定期申报家庭情况。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24个月申报一次,取得备案资格。未按时申报的,经各区批准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终止,并在各区政府官网设立专栏进行公告。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家庭资格的定期审查管理。全面采用“个人承诺制核查”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家庭资格审查,加大跨部门信息比对核查力度,对收入、住房等发生变化的家庭自动锁定预警。从而减少线下纸质材料的流通,减轻基层负担。强化各区对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资格审查的责任,要求各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及时做出资格处理决定,加强城市街道三级住房保障部门资格审查的配合,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征求意见稿提出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直接分配模式。简化意向登记、抽奖等环节。对于多次未参加意向登记且已等待5年以上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可直接出具选房通知书,根据家庭等待时间、难易程度等因素组织选房。可供选择的住房不少于两套,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户型匹配可以减少备案家庭的等待时间,加快公租房的分配。
征求意见稿还建议简化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查的申请材料。很明显,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是一致的。审查期间家庭情况无变化的,填写承诺书即可,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每两年记录一次家庭
主动申报家庭情况
根据征求意见稿,具有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应在轮候期间自获得登记资格之日起每24个月和提前1个月主动申报家庭情况,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在一个报告期内,如果一个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因资格变更或分配入住而被登记,报告期可从报告之日起重新计算。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定期审查报告期届满前2个月主动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告知家庭业主申请人审查报告期、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各区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定期审查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