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文《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屋租赁企业的用工管理,开展房屋租赁资金监管,禁止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规范房屋租金水平。《意见》提到,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运行普遍稳定,租金水平稳步下降,对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房屋租赁企业(以下简称房屋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条款的不匹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屋,抬高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
各地要对房屋租赁资金进行监管
《意见》对于从事转租业务的轻资产房屋租赁企业,明确要求各地加强用工管理,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房屋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执行互联网管理的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的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性房屋信息纳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保证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房屋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化引起的正常经营行为外,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意见》还要求各地要对房屋租赁资金进行监管。房屋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企业公布上市信息时,还应当公布房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房屋租赁企业一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一次收取保证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和保证金纳入监管账户,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并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商业银行应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实时推送至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可以在保证房主租金足额及时支付和承租人押金返还的前提下,支付相应房屋装修的必要费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将监督“农业低收入”和“租金贷款”
《意见》要求禁止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房屋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房屋租赁消费贷款的相关内容嵌入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的信用获取房屋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房屋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信贷审查和使用管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发放贷款前的记录。
在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告知借款人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及相关违约责任,以有效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应根据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金额不得高于房屋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相匹配,贷款资金只能转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应加强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避免资金挪用的风险。对于实际发放给房屋租赁企业的现有房屋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适当的处置方案,稳步化解现有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低AG”、“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屋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应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管理,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将监督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意见》指出,各地要合理控制住房租金水平。租房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租监控体系,定期公布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出租屋的市场租金水平。此外,各地需要落实市政府的主要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的房屋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