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月31日《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推行证明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发出。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减证利民”的决策部署,深化“分配服”改革,对于需提供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和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 《缴存证明》 的借款申请人,在贷款申请过程中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指出,借款人所作的承诺应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联系其他公积金中心进行核实。贷款申请人恶意作出虚假承诺,影响贷款审核结果的,贷款受理终止,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数据库,上传至征信管理机构或平台,并按相关规定限制业务资格。目前,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