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指出,“标准地”是指根据不同行业分类,在供地条件中设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就业贡献等指标,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和规划要求,在同一区域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供应和监管的国有工业用地。
文件明确,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含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等),到 2022 年应有 30%以上的新供国有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供应,到 2025 年新供国有工业用地要全面实行“标准地”供应。鼓励其他区域实行“标准地”供应。
根据要求,“标准地”供应工作流程包含:开展区域评估;确定“标准地”控制标准;组织“标准地”供应;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约定实施建设以及组织验收复核。其中要求,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标准地”具体控制指标纳入土地供应公告进行发布,组织“标准地”供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固定产出标准竞地价”、“固定地价标准竞产出”等多种供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