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
据媒体了解,新规增加了一些相关内容,如退款、个人缴费,以及对缓缴和降低缴费比例的公示要求,职工可以在单位缓缴期间自愿缴费。
新补充规定纳入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拓宽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覆盖面;明确港澳台和外国人可以选择通过代扣代缴或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
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指职工的,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或者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或者按照降低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自公积金中心批准之日的次月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按照该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自愿缴存其应当缴纳的部分住房公积金。
单位逾期未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逾期前30日内重新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存比例。逾期未重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缓缴期间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者自动恢复申请前的缴存比例。
在深圳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的职工,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在深圳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职工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和高于1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