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促进重庆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提到,支持新市民和人才安居。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在我市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经我市人才主管部门或引进部门认定的重庆市人才,在住房、落户、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根据通知,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合理支持改善性住房贷款,职工家庭缴存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支持购买首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贷款);职工家庭夫妻共同贷款的,单笔贷款额度以双方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支持发放公积金贴息贷款,保障贷款资金供应。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两次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现有住房出售后,家庭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住房贷款已结清或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再次购房时,可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有住房的,按首套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家庭仍拥有1套住房的,新购住房按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担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交易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照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土地使用权调换的,未补交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额的,只对差额征收契税。
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交存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逐栋申请使用监管项目资本金。对已办理项目资本金交存手续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分批申请交存,首期交存核定监管金额的60%,其余40%可给予4个月缓冲期。在缓存期内,如果开发项目的镜像进度达到完全使用节点的要求,剩余的项目资本金可以不再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