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6月1日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50%降至30%,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符合赣州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提出,缴存职工可按原政策提取本人及配偶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不足部分可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人及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和转移。省内其他市缴存职工在赣州购房,可按赣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赣州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可按赣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上述政策调整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