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晚,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即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引进人才在海南省落户的,自落户之日起在海口购买住房,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未在海南省落户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在海南省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通知》同时明确指出,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性住房,对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原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属首次购房或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提出要改善商品房市场供应。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购买的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以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房产证后,方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