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金融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新媒体观点认为,通知称支持人才刚性住房需求。在海南省落户的引进人才购房,自落户之日起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未在海南省落户的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海南省无自有住房的,可提供本人在海南省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满足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支持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但原住房贷款未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属首次购房或原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通知提出,要改善商品住房市场供应。2017年4月14日至9月20日(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下同)购买的商品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转让;2017年9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满5年并取得房产证后,方可转让。优化住宅用地出让条件,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保证金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60%。
完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政策。在有效控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前提下,结合每个项目的区位、品质、社区配套、土地、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每个项目的销售价格并备案,形成差别化的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合理确定监管金额。预售资金要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先满足监管额度。监督额度内的资金按项目节点申请,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费用。
开发企业可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抵扣同等数额的监管资金。监管额度之外的资金,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提取使用。优化支付节点,精细化管理,细分项目进度,多节点及时支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度降低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支持企业生产经营。
规范商业、办公项目的建设和销售管理。2021年10月12日前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在建未售”项目,可继续按照原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建设、销售和房地产登记;2021年10月12日后,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批而未建”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的“批而未建”项目,严格按照琼自然资源规发〔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