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据潇湘晨报报道,长沙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领导小组发布《关于推进长沙市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的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业主可与试点企业签订《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租赁住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长沙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监管,盘活存量房用于租赁住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值得注意的是,本《方案》实施前,已进行网上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盘活用于租赁住房后,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协议》履行期间的出租房屋信息将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标注并保证履行。
《方案》规定,业主选择盘活存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应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协议》规定了租赁方式、经营年限、资金监管、交易登记、规范运作、安全保障、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
在租赁方式上,存量房业主与试点企业签订《协议》后,既可以委托试点企业租赁经营用房,也可以选择自行租赁经营用房,必须纳入服务平台监管。
《协议》履行期间,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进行房屋交易,但因买卖、赠与办理租赁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需取得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租赁房屋上市交易联系单,买受人和受赠人仍需按《协议》履行到期。
需要提醒买方的是,《协议》履行期内的租赁房屋交易后,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仍标注为租赁房屋,买方需要确保《协议》履行期届满。业主选择盘活存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业主和试点企业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的内容。违反合同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赁相关企业和租赁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将受到信用体系的管理。
按照《方案》的目标,长沙将进一步加快盘活存量住房用于租赁住房,力争到2025年底,通过盘活、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试点企业为长沙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长沙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具有租赁住房管理经验的市属国企。
还指出,保障性租赁房试点企业部分运营费用由长沙市财政资金专项保障;盘活存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试点企业和房屋所有人,可依法依规享受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