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记者从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获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行保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简称《办法》)的通知。规定,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
明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相关项目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息、土地款、罚款、营销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有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转让。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中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资金。
规定,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项目建设总概算(含区域内建筑安装费用和配套建设费用)的110%。商品房项目全装修交付使用时,装修费用应纳入总预算。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和偿还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