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发布《关于落实〈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媒体称,《通知》明确,适当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成本,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给予补贴。其中,购买一手房按契税计税依据的1%给予补贴;新购非住宅商品房并持有1年以上(含)对外转让的,按照契税计税依据的4%对买受人进行补贴。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公布。
在使用成本方面,符合“一户一表”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的公寓居民,在抄表到户后,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同时,鼓励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改造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型发展,引导专业租赁公司收购或租赁非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享受住房租赁相关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还指出,将加强转让管理。在不认定闲置土地为企业自身原因的前提下,对已出让但符合《长沙市“商改住”规划修订实施细则》尚未开工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允许按规定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型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按照《商改住规划修改实施细则》进行规划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