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实施城市更新规定》的通知,自2022年4月24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据悉,《规定》提出,盘活光明农场原有国有土地,解决光明农场城市更新过程中土地权益缺失、合法用地比例不足、旧房旧村范围认定政策无法适用、历史用地处置、公共设施用地对外出让等问题。
其中,确定辖区街道办事处为原光明农场用地手续不全的建成区土地的权益主体,按照旧房旧村认定、历史土地处置、公共设施对外出让等历史土地简易处置政策进行城市更新。
对原光明农场用地手续不全的建成区,由区政府统一制定拆迁补偿指导标准,保障原光明农场居民合理权益、国有土地权益和公共利益;对于目前合法用地比例低于60%的农垦更新项目,在适用公共设施用地对外出让、旧房旧村确权等政策后,合法用地比例可达到60%以上的农垦更新项目,由产权人共同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单一申请主体,再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市场主体实施,平稳有序推进农垦更新项目。
《规定》也说明,光明农场用地手续不全的建成区土地应参与城市更新,应保障这部分土地价值的实现。因此,从这部分土地中产生的政府所有的财产必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财产。明确原光明农场土地使用手续不全的建成区内的农场更新项目产生的规划容积率,为农场更新项目申请公共设施用地对外转让、旧房旧村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后产生的权属清晰土地占权属清晰土地比例的项目可补偿建筑面积。
另外,考虑到光明区拆迁安置房不足,明确政府分割的房产原则上为住宅,主要作为拆迁安置房使用。更新方向不包括住宅的农场更新项目应优先考虑政府划分的财产类型,顺序为工厂建筑、研究与开发;住宅和办公楼。为确保农场更新项目涉及政府分割物业的交付,明确将政府分割物业纳入项目实施监管,监管经费按政府分割物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称,辖区街道办事处农场更新项目作为申报主体,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选择前置服务机构。选择前期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自行承担;未选择前期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由选择的市场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