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在明确“群租”、“黑中介”、哄抬房租、监管长租公寓等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政府整体住房供应、农村住房租赁管理和社会风险控制。
新媒体称,《条例》二审稿直接将“有房住、有房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的内容写入草案,明确提出本市鼓励建设保障性租赁房,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应,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经营短租住房等。体现了推动实现居者有其屋、宜居的坚定决心。
同时,突出多主体供给,在强化政府对住房供给的统筹责任的同时,也强调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行为责任,如“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分配租赁住房”。此外,在明确租金明显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风险管控,规定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租赁价格的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保持租赁价格稳定。
此外,《条例》二审稿鼓励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非住宅存量住房按规定转为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明确住房保障规划方案,规定本市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应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在租金控制方面,法案规定,当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明确建立了相关预警机制,增强了“价格干预措施”的可操作性。北京住建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价格的监控,建立和完善相关预警机制。
另据了解,二审稿增加了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房屋可以依法出租的内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通过自建或者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经营租赁房屋。对宅基地上闲置房屋出租的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出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房屋用于居住。
对按日或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禁止在首都功能核心区经营短租住房。利用存量非住宅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利用存量非住宅改建的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出让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出租的住房等。不得出售、变相出售、短期按日或按小时出租。违反规定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转租房屋,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转租房屋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