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电据重庆市政府消息,重庆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近日就《重庆市金融机构落户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提出,总部设在重庆的金融机构最高可获1亿元奖励。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落户重庆奖励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安排,对境内外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的补助资金。新成立或新迁入重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金融机构所在地的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和主城都市圈按5: 5分担,渝东北三峡库区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各镇按7: 3分担。
与原奖励补偿政策不同的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将重庆市对金融机构企业总部的奖励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并将新型金融机构纳入奖励范围,支持重庆金融业多元化发展。
具体奖励标准有五条:对金融机构总部,按实收资本的1%并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金融机构功能性总部,综合考虑经济贡献、社会影响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该行地区总部、市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奖励200万元;5亿元(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享受落户奖励资金的金融机构需在重庆实际经营,且须承诺自享受之日起五年内不出城。搬走的,奖励基金要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