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人防车位销售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期15天。
根据意见稿,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合法建设的防空地下室人防车位,可参照办理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后,方可按规定进行销售和不动产登记。
人防车位所有权转让或变更时,必须在转让或变更合同中注明:“用途属于人防工程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维护及和平使用管理的规定,平时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使用、维护和管理;国家发布紧急状态令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或者损坏人防工程,损害人防工程的使用效能。”
人防工程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并标明“人防车位”。其他登记事项参照商品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