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说,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要管,但重点监管”。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保证工程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工程建设成本和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上限的钱,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以提取使用。
《意见》规定预售资金“转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即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建设成本,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贷款(借款)本息,不得用于支付土地价款、罚款、营销费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此外,《意见》明确,在商品房项目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重点监管资金;集团公司不得转让有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监管资金数额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成本、施工合同金额和项目交付使用情况确定。
提到的具体措施包括:确定监管范围,确定可承担预售资金监管服务的银行,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资金监管额度,规范监管协议和监管账户设置,加强监管资金的存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全动态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