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规定执行,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应当纳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范围。
《通知》表示服务平台通过与本市住房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对接,核实共有产权房购房人的住房情况。经核实,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可在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权属房屋中介机构收到购房人的租房意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出租。
另外,房屋租赁合同是由购房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共有产权住房中介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定期发布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租赁交易信息,引导社会形成稳定预期。
在固定租金收益方面,《通知》明确,共有产权房持有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根据区域市场租金价格和共有产权房政府产权份额比例,按照“低者优先”的原则,综合确定各项目政府产权份额的固定租金收益。固定租金收入动态调整。签订新的(续)住房租赁合同的,该机构按新标准收取固定租金收入。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持有机构可以每三年调整一次固定租金收入。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拟定的租赁价格低于持有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的,持有机构可以优先承租该住房,并按照购买人拟定的租赁价格和产权份额向购买人支付租金收益。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经中介机构同意出租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拖欠政府产权份额租金收入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将违规期间政府产权份额的固定租金收入返还中介机构。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承租人不得将住房转租。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服务平台未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发布或代理。除代理机构外,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为共有产权房屋提供住房租赁经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