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市住建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提到,共有产权住房的租赁活动应通过市经办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统一办理,按照低价原则定额收取政府租金收入。
通知称,共有产权住房购买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确需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管理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的规定执行;此外,共有产权住房租赁活动应通过市经办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平台统一办理,按照低价原则定额收取政府租金收入。
通知表示,服务平台通过对接市住房大数据平台信息系统,对共有产权房购房人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购房人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可在服务平台发布房屋租赁信息。权属房屋中介机构收到购房人的租房意向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出租。
针对房屋租金问题,共有产权房屋中介机构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管局),根据区域市场租金价格和共有产权房屋政府产权份额比例,按照“低者优先”的原则,综合确定各类项目政府产权份额租金固定收益;固定租金收入动态调整。签订新的(续)住房租赁合同的,该机构按新标准收取固定租金收入。住房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持有机构可以每三年调整一次固定租金收入。
《通知》中还提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拟定的租赁价格低于持有机构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持有机构可以优先出租房屋,并按照购房人拟定的租赁价格和持有的产权比例向购房人支付租金收益;
此外,共有产权房可以出租,但承租人出租共有产权房后不能转租房屋。
另据了解,《通知》将于2022年3月20日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