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浙江省宁波市住建局发布的消息,《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将于今年2月2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为抑制投机性购房投资,将共有产权的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其中,交房后不满一年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指同期及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交付一年后的市场销售价格是指相邻地段的存量住宅小区在类似时期的平均成交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单套房子的销售价格会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进行价格波动。
共有产权房屋的产权份额由买受人和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购买者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60%且不超过80%,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持有。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共有产权房屋可以上市转让。
《办法》覆盖了对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的供给目标。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拥有共有产权,且申请前在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已连续满10年或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无逾期记录;2.这个城市没有房子;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申请人为当地注册单位,就业稳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无逾期记录;2.这个城市没有房子;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
《办法》明确可以放宽或取消缴纳社会保险、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列入本市人才分类目录。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人才集中的特定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内的在职人才实行项目分批供应,具体供应计划经本级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