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记者从广西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南宁市制定了为期30天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草案》)。实施细则草案主要涉及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和贷后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草案,在南宁公积金中心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登记的职工,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登记的,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同时,《实施细则》草案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状态,最晚缴存月与贷款申请月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两个月,且借款人已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南宁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70万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借款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未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视同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草案明确,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居住条件改善的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近五年内出现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情形,个人信用信息有不良记录,信用卡近一年内连续逾期两次以上等。贷款将不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