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正式发布。明确了保障房的准入条件、分配规则、租金价格、租金支付、租赁期限等方面。试用期为2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表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有住房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本市某一区域15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在分配规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分以下两个阶段实施。首先是集中配租阶段。项目符合供应条件后,租赁单位发布公告启动租金集中分配;集中配租期间,对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常态化租金分配的第二阶段。对于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将实行正常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实行“先到先得、随租随租”。
配租期间,若项目公寓房源全部或部分满租,应根据公寓类型建立轮候名单,优先考虑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出租单位不得拒绝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
在供应标准上,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住两居室或更少,两个或三个孩子的家庭可以住三居室或更少。根据供需匹配,出租单位也可以拆解多卧室户型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住一套经济适用房。
在租赁价格方面,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10%。如遇价格上涨,涨幅不应高于市房管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年涨幅不应高于5%。
在租金支付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按月或按季收取,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不能提前收取;租赁保证金(定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的租金。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出租单位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租赁期限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三年。鼓励租赁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两三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