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微信号“三亚发布”宣布,为构建适合海南自贸港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当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住房条件,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房屋的性质。一是明确将安居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确立安居房作为海南省住房领域普惠性公共服务产品的地位,强化安居房对当地居民和引进人才住房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是明确安居房是政府与购房人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住房,与国家提出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相一致,可以适用国家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相关扶持政策。
《规定》明确住房的保障对象。本省户籍居民或者引进人才的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一套舒适住房:在本省城镇无住房或者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家庭的;户籍在本省或引进人才的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连续两年在海南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规定》明确安居房的销售价格和产权份额。一是明确安居房每平方米平均销售价格根据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价格收入比确定,或不高于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居民收入等因素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不超过房价收入比10倍或者不超过商品房平均售价60%两种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售价,使经济适用住房定价在合理范围内。
二是根据安居房的共有产权性质,明确规定购房人的产权份额应按70%确定。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处置及时作出规定。省人民政府将加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政府持有住房产权份额的处置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