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审查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将严格检查个人信用状况。如果他们有不良信用记录,他们不会贷款或限制贷款。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交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委托贷款银行将根据本通知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委托贷款银行将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连同贷款档案一并报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部审核,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当面告知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款: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近3年累计逾期6期以上;贷款分为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或损失贷款。信用卡在过去2年内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停止支付”、“冻结”、“坏账”等异常状态;个人信用报告(我的版本)的记录显示,有一个“正在进行”的法院强制执行记录。
此外,《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制贷款:贷款连续3期以上或近3年累计6期以上有逾期记录的,可在贷款结清2年后申请贷款;如果信用卡在过去2年内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6期(含)以上的逾期记录,可在还清逾期金额2年后申请贷款;或者信用卡有3期(不含3期)以下的逾期记录,可以在还清逾期金额后申请贷款;贷款逾期是银行系统故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请人能够提供银行证明的,可以申请贷款;因信用卡挂失等原因,账户状态显示为“停止支付”等异常情况,申请人可提供银行证明申请贷款;如因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形成逾期记录,且所有逾期贷款在申请贷款前已全部归还,可申请贷款;申请人有未结清商业贷款余额或者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金额的,应当纳入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核确定实际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