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据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消息,《南京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显示,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按信用评分的信用评级制度。办理开业报告手续的房屋租赁企业可获得80分的初始分数,初始分数加上从基本信用信息指标中获得的分数可视为企业的基本分数。在基础分的基础上,根据评价标准加减分生成的最终分,可用于确定信用等级。
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值越高,信用等级越高。比如A分要大于等于100分,B分要大于等于80分,C分要大于等于60分,D分在60分以下,信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
《办法》中明确,信用等级为A级的房屋租赁企业可优先办理代办房屋核验、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等房地产业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捷服务;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率;在各类评比表彰中,优先推荐。
此外,信用等级为D级的住房租赁企业将被取消下一年度信用等级,恢复等级后2年内信用等级不评定为A级。
房屋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参加本年度扣分定级,直接定级为D级:(1)判定构成犯罪的;(二)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3)从事“AG低产出”“长收短付”的高风险经营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群众恶性信访或负面新闻媒体报道,影响重大的。
据了解,对严重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不履行司法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高管和门店经理(管家),将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坚决执行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被永久逐出市场。
此外,本办法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并按规定办理开业报告手续的企业及其高管、门店经理(管家)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发布和应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企业,是指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的他人住房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包括法人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企业高管,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管人员、股东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中记载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经营者。本办法所称门店经理(管家)是指租赁企业门店和长租公寓项目具体经营的负责人。信用信息是指在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过程中,能够用于分析和判断房屋租赁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店长(管家)信用状况的信息。
通过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官网、南京网上房产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和企业及其高管、门店经理(管家)的核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