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7号)印发,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显示,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自主创业、非全日制用工、新业态灵活就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缴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港澳台人员和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个人缴存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员同等的公共服务政策,如个人所得税减免、经济适用住房、积分到户等便利措施,如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缴纳房租等。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按月缴纳,缴费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缴费比例不低于10%。
此外,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纳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缴存半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银行专户存储、财务监督的原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使广州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全体职工,形成了参与门槛低、缴存灵活、使用方便、权益有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让更多缴存人享受到制度红利。同时,也是落实“房住不炒”“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要求,有助于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动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增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