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开征求意见。
据媒体了解,本意见主要内容为:
一是拓宽住房筹集渠道。我们利用集体管理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配套建设园区、盘活闲置住宅和非住宅存量住房、集中建设和商品住房项目分配等方式筹集住房。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推广绿色建筑并实施全装修,鼓励采用内置产业化和节能环保技术。
三、新市民、青年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申请本市居住登记;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单位注册地为西海岸新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的,申请人及配偶必须在上述区域内无私拥有房屋,不得租住公房,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如果单位注册地在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申请人及配偶应无私地拥有住房,不租住公房,不享受单位注册地所在地区的住房保障政策。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80%确定,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管理单位与承租人可以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管理单位每次收取租金不得超过12个月,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的租金。严禁“以租代售”。
五、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必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10年,运营期从项目投产之日起计算。